问答四则:哈佛表情包事件、女性专用车厢、进化论、哲学与三观
最近受邀在「悟空问答」上答题。因为时间精力有限,只能浮光掠影点到为止地回复,许多细节有待展开详细论述。不过毕竟敝帚自珍,觉得可以先把一得之愚记录在此。今天收有对以下四道题的回答:
1. 十名哈佛新生因发表情包被开除,哈佛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了吗?
2. 地铁设置女性专用车厢,你怎么看?
3. 进化论明明是一种假说,为什么感觉教科书上把进化论说得跟真理一样?
4. 哲学和三观有什么关系?
之前的问答见:
《问答四则:崔永元开卖、同志家长相亲、女德讲座、大学禁止情侣搂抱》
《问答四则:同婚还是废婚、适合在一起吗、伍继红事件、共青团管脱单》
十名哈佛新生因发表情包被开除,哈佛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了吗?
著名的哈佛学生校报Harvard Crimson爆料称,十名原本已经录取、今年即将入学的新生,因为在社交网站Facebook上分享表情包、发布不当言论而被哈佛大学开除。报道称,这十名即将毕业的高中生发布的内容「明显带有性意味、有些针对少数族裔」,嘲讽性暴力受害者、犹太人大屠杀、遇难儿童。去年,哈佛大学的新生群组就已经爆出过种族歧视等不当内容。当时,校方发布了声明予以谴责。而今年,哈佛直接开除了十名学生。哈佛有权因为一个表情包开除新生吗?这是不是在侵犯言论自由?
类似「某某行为是否侵犯某某权利」这样的问题,概而言之,至少可以作「法条」和「法理」两种不同层面的理解。所谓法条层面理解,指的是问「在美国既有的宪法解释和法律框架下,哈佛这种做法是否会被法院判为侵犯言论自由」;所谓法理层面理解,指的是问「我们是否应当对哈佛这种做法感到担忧或愤慨、并尽量使得宪法解释和法律框架能够阻止这种做法的泛滥」。
从法条层面说,哈佛大学收回待入学新生的录取通知书(注意,是「收回录取通知书」而非「开除」,具体区别见后),并没有侵犯后者的言论自由。
在美国的宪法框架下,保障言论自由权的主旨在于防范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犯;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,最初甚至只是针对国会,后来经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才逐渐拓展到各政府部门与公立机构。八九十年代美国一些公立大学曾经试图惩治校内的仇恨言论,但在法庭上先后败诉,因为法院认为公立大学作为政府下设机构,属于国家公权力的延伸,因此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(参见Doe v. Michigan (1989), UWM Post v. Board of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(1991), Dambrot v.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(1995), Corry v. Stanford (1995)等案)。
然而哈佛是私立大学,不受相关宪法判例的约束,从理论上说可以随意管制校内言论,而不受法律惩罚(不过实际情况比这复杂,因为美国除联邦宪法外还有州宪法,而某些州的州宪法和州法院对本州的私立大学施加了额外的限制,比如新泽西州高院的判例State of New Jersey v. Schmid (1980)等)。
当然,即便是私立大学,也要受到合同法等其它法律的约束。比如假设某个大学在它的招生简章或学生手册中宣称,本校支持无条件的言论自由,学生在校期间绝不会受到任何言论方面的约束,那么,一旦学生正式注册、交完学费(从而使得招生简章或学生手册作为合同生效)以后,倘若学校因为学生的言论而将其开除,便相当于违约,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但是这里要注意两点:一,如果私立学校的招生简章中已经声明本校并不宽容特定类型的言论,那么其后以此开除学生,便不构成违约;二,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只在正式注册后才生效,在此之前因言论原因而收回录取通知书,同样不构成违约。这次哈佛收回待入学新生的录取通知书(而不是将已在校的学生退学),便属于后一种情况,所以从法条层面说,并没有侵犯待入学新生的合法权益。
至于法理层面,问题便更加复杂,这里仅举两方面争论为例。
一方面,一直以来都有人认为,言论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,其防范对象应当不限于公权、而应同样包括私权;如果公权力对特定言论加以审核属于侵犯言论自由,难道私立机构对同样的言论加以审核就不属于侵犯言论自由了?按照这类观点,似乎哈佛的做法又应当被视为侵犯言论自由了(若顺着上述合同法的逻辑来说,便意味着倘若私立机构若在合同里声明将任意限制成员的言论自由,则该合同应被判为无效)。
当然不同意这类观点的也大有人在,相关争论背后涉及到公立与私立机构在性质上的异同,以及私立机构的结社自由权等等,恕不一一展开。
另一方面,则涉及言论自由权应该涵盖的言论内容的范围。欧洲一些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,是不包括所谓「仇恨言论(hate speech)」的,即基于他人宗教、种族、性别、性取向、残障等特征的言语攻击;但美国高院一向将仇恨言论纳入保护范围(参见R.A.V. v. City of St. Paul (1992), Snyder v. Phelps (2011)等案),只要这些言论不挑起迫在眉睫的暴力行为即可,至于其对被攻击对象造成的心理伤害等等,则不予考虑(美国的这种做法有其历史渊源,参见《美国言论自由的兴起》)。
在本次事件中,被收回录取通知书的几名新生,发送的不少表情包确实可被视为仇恨言论,因此倘若此事不是发生在美国,而是在其它一些欧洲国家,便本来就不属于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范围,哈佛收回录取通知书的做法自然更无争议。当然,仇恨言论是否应当被排除在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范围之外,一直是法理学界激辩的话题,若要深入剖析,又是说来话长了。
地铁设置女性专用车厢,你怎么看?
地铁设置女性专用车厢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做法。许多人倡议地铁设置女性专用车厢,初衷是为了防范性骚扰;然而事实上,这种做法不但无助于防范性骚扰,并且效果还将适得其反。
在性骚扰事件中,我们本来就已经听到够多的「谴责受害者」的言论了:「别人怎么可能平白无故骚扰你,肯定是你自己举止轻佻让男人起了小心思」;「谁让你自己穿得这么暴露,别人不骚扰你骚扰谁」;诸如此类(参见《性骚扰与着装》)。
一旦地铁开设女性专用车厢,我们必将迎来新一种「谴责受害者」的论调:「谁让你自己不去女性专用车厢,非要在这里跟男人挤,被骚扰了活该」,甚至「你自己不去女性专用车厢,非要在这里跟男人挤,这不摆明了是来挑逗勾引男人的吗,怎么还有脸反过来诬赖别人骚扰你」。
换句话说,一旦设置女性专用车厢,任何留在「公共车厢」的女性便面临着额外的污名化困扰;而按照这种「防范性骚扰」的思路,为了尽可能「保护女性」起见,就只好增设越来越多节的女性专用车厢、将「公共车厢」的比例逐步减小到零,最终导致公共交通中完全彻底的男女隔离。
倘若出现最后这种公共交通中彻底男女隔离的情况,自然是极其可怕的场景。但如上所说,即便没有走到这么远,只是象征性地设置一两节女性专用车厢、部分地实行男女隔离,也已经相当于为谴责受害者的论调推波助澜,默认和纵容了公共场合性骚扰的常态化。
进化论明明是一种假说,为什么感觉教科书上把进化论说得跟真理一样?
如果说达尔文时代的进化论还勉强可以称为「假说」的话,进入二十世纪后,随着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与孟德尔遗传学结合形成「现代进化综论」,以及DNA分子结构的发现,进化论早已不再停留在「假说」的层次,而是作为奠基性的理论框架获得了科学界普遍的接受;其后诸如「分子中性进化理论」、「基因漂移」等微观机制的相继提出及相关争论,都在确认着这一理论框架的可靠性与有效性。
经常遇到有人说:「讲这么多干嘛,我就问你一句话:你凭什么认为进化论百分之百正确、绝对不可能是错的?如果你不敢拍胸脯打包票,那凭什么不承认进化论是假说?凭什么把进化论当真理?」
但是这种「只有『绝对不可能错』才不算『假说』」的逻辑,会迅速让一切事实命题变得无意义。比如举个极端的例子:你怎么知道你现在真的是在读我的这篇回答,而不是在做梦、或者被魔鬼施了法术、或者被「黑客帝国」式的巨型计算机操纵,因此产生了「自己正在读这篇回答」的幻觉呢?你能打包票说后面这些情况绝对不可能吗?——从逻辑上说,后面这些情况当然都有可能,但这类可能性对我们在日常层面的信念与行动而言毫无意义。
科学理论同样如此,类似「你敢打包票说这个理论绝对不可能错吗」这样的诘问是毫无意义的。我们决定是否接受一个科学理论、是否依据它的解释和预测来实施下一步的行动,最终要落实到我们对它的「可靠性」(而非「绝对不可错性」)的判断上。
怎么判断一个科学理论的可靠性?大致而言,我们需要考察理论推断与数据的吻合度(比如进化论与化石证据以及实验观测的吻合)、理论模型对数据背后所反映的因果机制的解释力(比如进化论对不同物种眼睛形态差异的解释)、理论框架对尚不能获得解释的数据偏差的合理容纳程度(比如围绕分子中性进化、表观遗传等新假说的争论不但没有动摇进化论的基本框架、反而从细节上丰富和支持了自然选择理论),等等。
只要深入了解了进化论的内容,便可以知道,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,进化论的可靠性都毋庸置疑;作为现代生物学研究的基础框架,其由教科书讲授也是当之无愧的。
哲学和三观有什么关系?
「三观」(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)本来就是哲学研究所涵盖的内容。
按照目前中文语境中的通行说法,「世界观」即对外部世界的性质以及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关系的看法,「人生观」即对人生的目的与意义的看法,「价值观」即对不同价值之间的主次关系及权衡取舍的看法。这样的说法在哲学上略显粗糙,不过总体而言,我们不妨把「三观」理解为对较为重大的规范性问题(normative questions)的看法。
所谓规范性问题,是与描述性问题相对的范畴。概而言之,描述性问题关乎「是什么」,比如我今天早饭是不是喝的皮蛋瘦肉粥、地球是不是绕着太阳转、量子力学是不是对微观世界的确切描述、减税是不是一定会促进经济增长、马瑞霞倒在斑马线上无人救助是不是因为这个社会人心冷漠,等等。与此相反,规范性问题关乎「该当如何」,比如该不该相信进化论(参见上面关于进化论的回答)、该不该相信全球气候变化论、该不该为爱情牺牲事业、该不该拒绝转基因食品(参见《如何看待崔永元开卖非转基因食品》)、该不该主张人人平等、该不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(参见《同性婚姻、性少数权益与「道德滑坡」论》),等等。
需要注意的是,很多时候描述性问题与规范性问题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,规范性维度与描述性维度往往在同一个问题中相互渗透。比如「A是不是B发生的原因」这个问题,看似是一个纯粹的描述性问题,但「原因」这个概念本身已经带有了规范性:B发生永远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,但我们只会把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因素称为「原因」,而把其余因素称为「条件」、或者干脆视为理所当然;也就是说,当我们把A称为B的「原因」时,实际上是预设了A在规范维度上相对于其它因素具有某种独特性,值得我们单独重视。又比如「上帝是不是真的存在」这个问题,看似是一个纯粹的描述性问题,但一旦我们细究「上帝」这个概念背后的道德涵义,就会发现「该不该相信上帝存在」实际上是一个严肃的道德问题(参见《上帝与罪恶问题》)。其余比如「知识」、「科学」等等概念均是如此。反过来,当我们思考规范性问题时,也必须在充分考察既有描述性素材(包括一般人的前哲学直觉与日常经验,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各种研究结论等等)的基础上进行,否则便是闭门造车。
如果说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首先是关于描述性问题(特别是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)的研究,那么哲学就是关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:在前哲学直觉、日常经验、自然科学研究、社会科学研究等各种描述性素材的基础上,通过概念澄清与逻辑分析,力图对规范性问题达成合理的反思平衡。「三观」所涉及的,正是这些规范性问题其中的一部分(或者说三个部分)。